福 利
 
 
 

急難救助金申請辦法

第 一 條:本會為加強辦理貧苦會員急難救助,將訂定本辦法。

第 二 條:其經費來源由一般經費編列預算支付。

第 三 條:急難救助對象與範圍:

凡本會基層工會會員,遭遇下列急難事故,得按本辦法規定申請救助:

一、家庭發生重大變故,致生活陷於困難者〈須檢附村、里長證明書〉。

二、罹患急病或車禍等傷害及身體遭受嚴重傷害致殘廢者〈須檢附公立醫療機關診斷書〉。

三、死亡而無力埋葬者〈須檢附村、里長證明、死亡診斷書〉。

第 四 條:急難救助申請手續如下:

凡本會貧苦基層工會會員合於本辦法第三條者,請向本會填具申請書,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。

第 五 條:急難救助金發放標準:

貧苦會員遭遇急難故申請救助者,其救助標準如下:

一、家庭發生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,全戶無工作能力一至三人者貳仟元,四至六人者參仟元,七人以上者肆仟元。

二、罹患急病或車禍等傷害及身體遭受嚴重傷害而致殘廢者每人壹仟元。

三、死亡而無力埋葬者每人伍仟元。

第 六 條 : 急難救助案件之辦理以半年申請一次為限。

第 七 條 :本辦法提經本會理、監事會通過,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,修正時亦同。

九九重陽敬老活動實施方法

一、目    的:為宣導社會倫理道德及發揚敬老尊賢之美德為目的。

二、對    象:凡本會基層工會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,並遵守本會章程,確實履行義務者,暫定本會會員或直系親屬,年滿八十五歲以上者。

三、申請手續:1.填具申請書。

2.戶籍資料。

3.會員證影印本。

四、申請期限:每年農曆八月底以前,逾期不予受理。

五、審    查:凡本會基層工會會員申請者,經本會福利委員審查合格後,每人酌發紀念品乙份。

六、經費來源:本經費由年度社會運動費項目預算支付。

七、本辦法經本會理、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,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
會員子女獎學金辦法

第 一 條:本會為謀會員福利,協助會員子女完成學業,創造前途,服務社會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 二 條: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,所需經費由本會業務費支用。

第 三 條:本會獎學金名額暫定每學年國民中學五名,高級申學〈包括高級職校五名,大專院校五名〉,其獎學金金額如下:〈共一五、000元〉。

一、國中每名新台幣五00元。

二、高級中學每名新台幣一、000元。

三、大專院校每名新台幣一、五00元。

第 四 條:凡合乎下列條件,在政府合准之公私立院校就讀之會員子女均可申請,但每戶以一人為限。

一、本會所屬會員為準。〈入會滿一年者〉。

二、學業成績公立大專、高中〈職〉總平均八十分〈含〉以上,操行成績列八十分〈含〉以上,體育成績列七十五分〈含〉以上者,私立院校每項增加五分,國中成績比照私立學校標準。

三、未享受公費待遇者。

四、五年制專科學校,其獎額標準認定:一年至三年級比照高中〈職〉標準辦理,四至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標準辦理。

第 五 條:符合條件之申請人如超過名額限制時,由理、監事會決議通過追加預算辦理,得以成績為先後次序,國中、高中、專之獎學金並得互相流用。

第 六 條:凡欲申請獎學金者應辦理下列手續。

一、填寫申請書乙份。

二、繳交成績證明以及會員證、戶口名簿及學生影印本各乙份。

第 七 條:前項獎學金之申請應在每年十月底前送達本會,由理、監事會負責審查通過後由大會頒發。

第 八 條:獎學金每年於辦理完畢應獎款項收支情形提出本理、監事會報告並報市府備查。

第 九 條:本辦法經本會理、監事會通過,報市府核備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全國廚師職業工會聯合總會: 台南市西門路一段177號  總機:06-2651859

建議螢幕解析度 800 x 600  蒞臨本網頁更新日期: 2003/6/18